山东女子学院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8-12-06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个人所得税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法解释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缴纳类型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特点是个人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特点是提供劳务的个人与单位是非雇佣关系。

第二条  计税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缴纳。(见表一)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按次计算缴纳。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注: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一个月内只能发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见表二)
第三条   税率表
表一:工资薪级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部分
45
15160
表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40
7000
第四条   扣缴程序

 

依据工资发放时间,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各部门应当于每月7日前,将制作的表格(参照附件一),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后交至财务处,合并当月工资计算发放。7日之后送达的单据,自动顺延,合并下月工资计算发放。

(二)劳务报酬所得部分。各部门按财务处提供的表格样式填列完成(见附件二,仅供校外人员使用,请务必使用财务处规定的表格),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后,入账发放。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8126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XXXX发放表(校内人员适用)

XXXX发放表(校内人员适用)

制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元

序号

部门

员工号

姓名

标准

数量

金额

1

2

3

10

合 计

0.00

备 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校领导签字:

 

附件二XXXX劳务报酬发放表(校外人员适用)

劳务报酬发放表

部门:

    制表日期:XXXX.XX.XX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必填)

电话

工作单位

应发金额

税额

实发金额

银行账号

1

合计

0.00

0.00

0.00

制表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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