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公务卡报销规定相关事项说明(暂行)

作者:财务处 文章来源:原创 时间:2013-11-27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公务卡报销规定相关事项说明(暂行)

1.按照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强制使用公务卡消费。

2.信用额度内的公务消费可以先消费后报销,无需事先办理借款手续。

3.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学校不承担因私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4.使用公务卡消费后,报销人需同时提供发票及交易消费凭条,并在相关凭证上正确填写公务卡支付金额,支付金额需和交易消费凭条金额一致。

5.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6.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7.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财务处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8.公务卡不能透支提取现金,学校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

9.实行公务卡消费后,财政集中支付系统3日后才能显示消费记录,财务处查到消费记录方能进行报销支付。

10.使用公务卡消费后请在还款日前10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以免因款项不及时到账影响个人信用。

财务处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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