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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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08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收费标准和项目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向师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教材费等其它费用。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者,学校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 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缴费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高度重视贫困生的扶助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山东女子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收费部门和收费方式
财务处是学校学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工作,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费收取的方式以银行代扣为主、零星收费为辅。
第五条 学费收缴程序
(一)新生收费
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送交财务处。财务处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办理新生银行卡等相关手续,并将银行卡送交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新生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银行卡,学校委托银行划转并上缴财政专户。
学生报到前财务处将缴清学费的学生名单发放给各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据此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住宿、领取教材等其它相关入学手续。
学生报到后,特殊原因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需学院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和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收费。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每年暑假前,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材费收费标准和学生处提供的学生住宿统计信息,财务处将学生应缴纳费用明细表发给各学院,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规定扣款日前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学校指定银行卡上,学校委托银行划转并上缴财政专户。
特殊情况,错过银行代扣的学生,须于开学后两周内联系财务处,缴清各项费用。收费结束后财务处将汇总后的缴费学生名单传给教务处,教务处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学生注册。
第六条 缓交及减免规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确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自开学报到之时计算),缓交学费的学生比例应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
减免学费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确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退还学费有关规定
(一)退费学生范围
因种种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见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均属此列。
(二)退费比例
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详见鲁政办〔2008〕65号)
2.教材费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八条学生休、退学有关规定
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休、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休学、留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变化情况,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修改系统信息并及时调整补交或应退金额。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或借阅手续。
(三)评优、综合测评中,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收费信息统计和通报
学生报到入学一个月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校,同时将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给各学院。
财务处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后及每学期末将各学院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教务处、学生处和图书馆等相关部门,以便各部门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奖惩制度
(一)奖励
每年的5月20日,根据财务处统计的各个学院的收费率给予学院奖励。奖励比例见表一。
如果在第一学期末(截止12月20日),各学院收费率在98%以上,除按表一给予奖励外,根据所在学院人数再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表一 奖励金额计算表
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
奖励金额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
100.00% |
0.35% |
99.50% |
0.25% |
99.00% |
0.20% |
98.50% |
0.15% |
98.00% |
0.10% |
表二 额外奖励金额计算表
学院人数 |
奖励金额(元) |
500人以下 |
3000 |
501-1000人 |
5000 |
1001-2000人 |
7000 |
2001人以上 |
10000 |
(二)惩罚
对缴费率达不到97%的学院,学校在学院当年年度预算总额(不含发展基金)中按比例扣减,每低于一个百分比,扣减10%,依次类推。
(三)说明
1.表中实收金额和应收金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本学年的收费金额计算(毕业年级学生所欠教材费包括在应收金额计算范围内)。实收金额按照学费实际到账金额核算(在途金额以及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学费未及时入账的不在计算范围内)。实收金额的统计时间是每年助学贷款实际到帐日。
2.财务处统一计算以上数据,并反馈给各个学院核对无误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执行。
3.本条中奖励的80%用于学院发展基金,20%可用于奖励收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十三条 附 则
(一)本办法适合于我校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