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3-12-25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统一采用银联标准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遵守开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办卡时必须由学校人事部门确认其身份。

第四条  公务卡由学校统一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教职工个人须向学校和发卡银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卡申请表等资料。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公务卡申请人资信情况核实确定,公务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透支消费、后还款。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由持卡人自行与发卡银行联系办理,持卡人收到补办新卡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登记卡号等变更信息。

第七条  持卡人若发生调离学校或退休等情况时,须及时清偿公务卡内所欠款项并在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注销手续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应的离职、退休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第八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各类教学、科研项目支出。学校原使用转账支票、电汇、汇票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程序

第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按照以下程序使用并审核报销:

(一)刷卡支付。持卡人从事公务活动时,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支付交易凭条(即pos小票)或打印网上交易记录。

(二)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支付交易凭条,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报销。

(三)报销还款。学校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支付信息进行查询与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进行汇总签发转账支票,通过银行转账将报销款项划入持卡人账户还款,完成报销程序。

第五章  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报销签字审批程序不变。因公务卡具有透支功能,今后学校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的部分;

(二)持卡人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的内容不符的;

(三)持卡人因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处更新备案相关信息,导致财务处无法及时处理报销还款而造成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等;

(六)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学校寒、暑假期间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须先自行偿还到期应还款额,待学校开学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款项仍然支付至持卡人的公务卡中,持卡人可以选择用于个人刷卡支付,也可以选择在发卡行济南市各营业网点柜台免费提取现金(如果在中行银行的ATM机取现,由于ATM机无法识别是否重复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及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偿还款的,可以先自行偿还到期应还款额,待持卡人回校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款项支付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遗失支付交易凭条和网上支付无交易凭条情况。

(一)持卡人遗失支付交易凭条的,应及时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查询、打印个人公务卡对账单,用公务卡对账单替代支付交易凭条到财务处申请报销。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无法取得支付交易凭条,可以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资料替代支付交易凭条至财务处申请报销。

第六章  非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十七条  以下项目不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教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女子学院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附件            

山东女子学院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序号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备注说明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等。

2.1

住宿费

指教职工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用。

2.2

差旅费

指教职工因出差支付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

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4

会务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等。

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7.1

燃料费

指公务用车的加油费。

7.2

维修费

指公务用车的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7.3

保险费

指公务用车的保险费支出。

8

公务用车租车费

指租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支出。

9

审计咨询费

指学校应支付的财务及工程审计支出,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咨询支出。

10

邮电费

指学校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1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2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其中前7大项为财政规定的公务卡强制消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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