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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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30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省、校三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扶持地方高校发展的专项资金、省级骨干学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财务、纪监审、资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论证、项目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安排,提出项目申报指导意见,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积极准备,做好项目调研和充分论证工作,写好项目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进行评议,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项目一经上级批复,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填报项目实施方案三份,一份上报上级部门备案,一份用于财务立项,一份用于资产采买立项。财务处核实项目经费,设立专户,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款项支付、项目验收、结题报告等全过程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需要采购的,应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加强项目执行进度管理。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执行项目进度。
第十条 上级批准的项目不允许变更与调整,严格按计划实施方案。校内项目需要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评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审计处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向财务处提交审计报告、发票等相关资料,履行一定签字审批程序后,财务处支付相应资金,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纪监审部门要根据当年立项项目书,进行中期检查、期末考评。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经费、课程建设经费等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组织,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