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遵照国家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教职工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各类资金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的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1.公务出差(含业务调研、招生宣传、三下乡、检查实习等)须提供领导签字批准的审批表(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会议、培训出差需提供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培训通知。其中部门和院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由联系校领导签字,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2.为完成科研任务必需的调研出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
审批领导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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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享受省级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正高 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我校工作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根据山东省统一发布的省内、省外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住宿房间标准为厅局级、正高职称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差旅费用报销上限为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城市交通补贴、伙食包干补助。为方便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本规定批示报销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领导签字的出差审批单或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填制粘贴差旅费报销单,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
住宿费、机票、车票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出差天数以审批单或会议、培训通知为依据,根据车费、住宿费等发票的起止时间确定,不能提供有效票据证明出差时间的,不予发放出差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单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要对各部门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且收取会议费的,参会人员不再发放出差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出差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或统一安排但不收会议费的,参会人员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出差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在培训学校食宿并且培训机构统一收取伙食费的,伙食费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往返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高校招生录取期间,封闭录取人员按工作天数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出差审批表
2.山东女子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山东省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1
山东女子学院出差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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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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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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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出差 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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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任务 预计时间及线路 |
出差事由(含工作内容和出差地点): 出差起止时间: |
预计费用 |
万 仟 佰 拾 元 |
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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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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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要严格按学校文件执行,不得超标准乘坐;
2.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本着节约的原则选择住宿,严禁超标准住宿;
3.使用科研经费完成出差任务的,审批表盖所在学院或部门公章;
4.出差人员在财务报销时,将本表、出差票据和差旅费报销单一并提交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