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二级学院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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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31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
二级学院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管理学校二级学院发展基金,贯彻“收支两条线”会计核算原则,提高二级学院创收的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前提下,适应社会需要,利用各自优势,有组织的进行各类创收服务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办学及服务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批准,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收费标准需咨询财务处,不得违反物价规定。
第三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制度。学校二级学院办学及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散、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各项收入分成比例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留成部分纳入财务处在各学院设立的发展基金,财务处每收到一笔款项,即按约定比例即时分配,各学院留成部分转入部门发展基金。
第五条 二级学院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含交通、住宿、补助三项内容)、课时费、交通费、邮寄费、印刷费、临时用工劳务(收费活动引起的劳务)。
2.开展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含交通、住宿、补助三项内容)、培训费、交通费、邮寄费、评审费、印刷费、专业材料购置、图书资料及固定资产的购置。
3.用于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的奖励支出,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的奖励文件,制定本部门的奖励方案,送交财务处备案。
4.用于二级学院参与的大型文体活动支出。
5.用于二级学院公务接待费,每个学院每年最高限额3万元。
第六条 劳务费的支出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山东女子学院接待用餐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2〕50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